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