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 林明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年7月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12月30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0年7月29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於100年8月22日聲請除權判決,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52││││││││││├──┼───────────────┼──────────────┼────┼───┼────┼───┤│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82││││││││││├──┼───────────────┼──────────────┼────┼───┼────┼───┤│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11││││││││││├──┼───────────────┼──────────────┼────┼───┼────┼───┤│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67││││││││││├──┼───────────────┼──────────────┼────┼───┼────┼───┤│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41││││││││││├──┼───────────────┼──────────────┼────┼───┼────┼───┤│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