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彥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
二、若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查合作契約上所記載之12﹪係投資報酬率似非利息之約定,若當事人間未有利息之約定,僅得依法定遲延利息5﹪即到期日翌日起算)。
三、查聲請狀原因事實陳稱借款金額為15萬元,何以請求168,00
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