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惟鈞選任辯護人林君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惟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