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即被告FEDORENCODMITRI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289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FEDORENCODMITRI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FEDORENCODMITRI(中文名狄瑪)因罹患背痛等疾病就醫無效,為治背痛等疾病,乃於民國107年12月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ohn」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大麻種子及大麻花後,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為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利用網際網路習得有關種植及製造大麻之知識,接續自
108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居所內,將大麻種子播種在漏紙巾內讓大麻種子發芽,再將發芽的大麻種子移植至紙杯中,待大麻長至一定高度後再移植至土壤種植,大麻活株及花苞成長後,復採集大麻枝葉及大麻花,將大麻葉等物置放在LED燈管上以燈管溫度烘乾之方式使其乾燥,而製造大麻,並將乾燥之大麻葉加入可可油後,製造為大麻膏成分,供己所用治病。嗣於108年7月31日晚上7時許為警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報告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合法調查,其中屬上訴人即被告FEDORENCODMITRI(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者,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1頁、第409頁至411頁),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㈠按大麻(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栽種及持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製造」,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又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風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需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判決意旨)。
㈡查被告對於本案是否為認罪陳述前後供述反覆,然其對於有
在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種植大麻之情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164頁),且依被告於原審所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上雖然有寫說我將大麻葉子放在LED燈上,但事實上我是讓大麻葉自己乾,LED燈的功用只是要讓大麻長大而已,我也沒有提煉高濃度大麻,但是我確實有種植大麻,我採集大麻的葉子後,將大麻葉子放到玻璃瓶中,將這個瓶子放在陰暗處讓它自然乾燥,接著我會把大麻葉以類似香料的方式加入椰子油裡做成膏狀物,然後用這個膏狀物來減緩我背傷引起的疼痛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1頁至第167頁),可知被告確實有將其所種植之大麻葉,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之後,再利用人為或天然力方法,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易於施用之程度。換言之,依被告所述其確有自行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應認被告於本案中業已坦認犯行,再觀諸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製造大麻毒品坦承認罪。(見本院卷第181、412、413頁)此外,就被告製造大麻之犯行部分,另有如附表一、二之扣案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
等規定,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相關條文,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意圖供製造大麻而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所謂自白,乃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為坦認陳述而言,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至於行為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並不以被告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倘對於罪名、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責任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審理時雖對本案認罪與否態度反覆,然被告對於其確曾將大麻葉加以乾燥以利己施用等情均已坦認,已如前述,是被告確於審理時已就構成要件事實為坦認之陳述,應可認被告已於審理時自白其犯行,另被告於偵查中亦曾對於自己製造大麻為坦認之陳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113頁、第189頁至第191頁),是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因罹患背部肌痛等疾病就醫,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9年9月9日桃醫醫行字第1091911988號函暨門診處方病歷資料1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至395頁),據其供稱因多次求醫罔效,為治背痛等因素方才自行種植大麻,製成大麻膏,供己服用止痛,並未販賣該第2級毒品,綜觀全案卷證資料,亦無販賣該第2級毒品之跡證,而製造第二級毒品,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衡以其係用於治療自己背疾等情形,則被告之犯罪情狀客觀上非無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即令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遞予減輕其刑。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因予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原審未斟酌被告係因多
次求醫罔效,為治背痛等因素方才自行種植大麻,製成大麻膏,供己服用止痛之犯罪動機,情堪憫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遞予減輕其刑,尚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外國人士,來我國工作卻不思遵循法律,於我國境內為製造大麻之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種植大麻之數量及於我國境內無其他前科紀錄暨被告於警詢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證人 李孟慈 、 陳卉羚 所述之被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㈡又被告為摩爾多瓦籍,屬外國人士,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衡酌被告所犯之罪刑責頗重、違反我國法秩序情節非輕,縱刑罰執行完畢亦不宜使其繼續滯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4、7、9所示之物,依鑑定報
告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外附表一編號2、5、6、
8之物及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㈡按行政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毒品
之分級及品項」規定,列屬第二級毒品之大麻,並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質言之,整株大麻(即大麻全草)中,應只有成熟莖、根以外部分,係屬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34所示之大麻植株共11株,雖非屬第二級毒品,然性質上均係犯罪所生之物,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㈢大麻種子固非屬第二級毒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大麻種子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原判決誤繕為編號34)所示之大麻種子34顆,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經鑑定機關取樣進行種子發芽鑑驗而用罄者,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編號22至編號33所示之物,
均為供種植大麻所用之物,此有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及被告警詢時之供述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押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日常所使用,或者無從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有將乾燥後之大麻製造為大麻油或提煉取得禁藥大麻二酚(簡稱為CBD)成分進而供己施用云云。然就被告製造大麻油部分,依照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扣案物中,並無「大麻油」此品項扣案物可供佐證,尚難認定被告確有何製造大麻油之犯行;另被告製造含CBD成分之菸油部分,雖有CBD菸油一瓶扣案可參,然依被告所述,該瓶菸油乃是其透過網路購物買入,並非自己製造所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5頁至第166頁),而觀諸公訴意旨,對於被告製造CB
D菸油之方式、工具等犯罪事實未有任何說明,對於被告是利用何種工具提煉大麻二酚,也未有相關客觀事證可佐其說。基於罪疑惟利被告原則,自無由僅因扣得CBD菸油一瓶便認定被告有上開犯行。依起訴書所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被告經論罪部分,具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於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鑑定報告備註沒收依據1A02大麻1包(毛重1.74公斤,淨重50公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2A03大麻研磨器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殘留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3A07大麻葉片1包(毛重45公克,淨重30公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4A11大麻1包(毛重4.61公克,淨重4公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5A15電子秤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殘留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6A30含大麻殘渣容器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殘留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7A34大麻浸膏3包(淨重73公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8A36漏斗及滴管1包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殘留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9A66乾燥大麻1包(毛重80公克,淨重20公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含大麻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附表二編號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鑑定報告或供述備註沒收依據1A12肥料2包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A13肥料3盒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A14插花海綿2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A16類比秤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A17培養土1包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A19除蟲藥5罐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A20電子鍋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8A23自動灑水器2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A24過濾器1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A25鏟子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1A28打氣幫浦風管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2A29植物培養袋1包被告供述為用此種植大麻植株(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3A33打氣幫浦1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4A37針筒3支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5A38溫度、酸鹼多功能計2支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6A47高錳酸鉀1瓶被告供述為用此與營養劑混合,灑入大麻植株施肥及殺菌(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7頁)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7A48烙鐵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8A49玻璃盤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9A52吸食器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含大麻菸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0A53電子菸吸食器濾嘴1包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1A55-1至A55-4大麻植株4株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雖含大麻成分,但仍製造大麻之原料刑法第38條第2項22A56排煙通風設備1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3A57排煙通風設備1組(含過濾器)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4A58衣櫥型溫室2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5A59日照用燈具12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6A60風扇3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7A61溫度計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8A62電子定時器2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9A63電暖器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0A64液體肥料1罐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1A67給水器1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2B02溫度計1組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3C01-4至C01-7含培養土盆栽7個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栽種及製造大麻所需之各項材料、工具及設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4C01-8至C01-14(即A54-1至A54-7)大麻植株7株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製造大麻所用之原料刑法第38條第2項35D01大麻種子34顆(原扣案54顆,送驗隨機抽樣20顆,剩餘扣案34顆)107年5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723204220號鑑定書製造大麻所用之原料刑法第38條第1項附表三編號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備註鑑定報告或筆錄1A01黑色小米手機1支(SIM卡: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①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9頁②108年度訴字第925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2A04愷他命1包(毛重1.40公克,淨重0.75公克)經鑑定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3A05-1膠囊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4A05-2膠囊1包經鑑定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然非本案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5A05-3膠囊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6A08植物成熟莖1包經鑑定結果非屬第二級毒品大麻,與本案無關109年2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03123850號鑑定書7A09黑色SAMSUNG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①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9頁②108年度訴字第925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8A10白色HTC手機1支(含電源線)為女朋友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①108年度偵字第21641號卷第29頁②108年度訴字第925卷二第72頁至第73頁9A18吸食器3組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①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②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3頁10A21不明膏狀物2罐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DMT成分,然非本案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11A22夾鍊袋1包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12A26不明種子經鑑定結果無法進行發芽能力,與本案無關109年2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03123850號鑑定書13A27刮勺1個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14A31玻璃滴管1個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15A32不明殘渣電子菸零件1個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DMT成分,然非本案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16A35記事本1本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17A39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18A40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19A41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20A42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21A43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22A44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23A45不明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730號鑑定書24A46干油2瓶經鑑定結果未含毒品成分,與本案無關109年2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03123850號鑑定書25A50含CBD煙油1瓶經鑑定結果含禁藥大麻二酚成分,然非本案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108年9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10130號鑑定書26A51記憶卡及隨身碟3個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4頁27A65MSI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108年度訴字第925號卷二第74頁28D02郵件信封為日常之所用,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