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胡柏升 被告 周光熹
陳生宙
陶俞廷 陳屹林
胡宇浩
5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楊宥宏
方世文
龔暐雲
劉修瑜 王睿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