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韓秀茹 被告 張厚聖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萬6,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6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6,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