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周孟潔 被告 紀清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葛名翔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