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楊桄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霖 代理人 吳怡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種類││││(民國)││(新臺幣)│├──┼─────┼──────┼───┼──────┼─────┼─────┤│支票│泉碩科技股│彰化商業銀行│楊桄有│107年12月3日│FR0000000│5,775元│││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尤利春 │永樂分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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