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 、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