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舜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暉牧場股份有限
公司、乙○○、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