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舜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暉牧場股份有限
公司、乙○○、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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