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24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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