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蔡郭金英
邱銘祥 陳許秀鳳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許榮源 上列聲請人與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黃金瑞林東國 之限定繼承人、 林東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
二、請於委任狀加蓋委任人、受任人印章。
三、請提出本件據以聲請之借款約定書、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送達相對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黃金瑞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經核本件債務人林東榮為被繼承人林東國之第三順位繼承人並已辦理拋棄繼承,經登記在案,故請 陳明其 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