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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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2號上訴人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炳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蔡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 黃柏源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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