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冠頂食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玫 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故請具狀 陳明 是否將債務人名稱更改為 王亭佑 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紙,雖係於民國107年8月31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7年9月26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