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阿蘭 蔬果行上列聲請人與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