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63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普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93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 陸佰玖 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695號假處分裁定,曾提供新台幣 陸佰玖拾萬 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存字第124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多次變換提存物,最後一次則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3587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經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93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詳如附表)。茲以該債票息票到期,亟需取回領息,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
┌──┬───────┬─────────┬─────────┬─────┐│序號│變換裁定案號│提存案號│提存債券│面額││││││(新台幣)│├──┼───────┼─────────┼─────────┼─────┤│1│本院88年度聲字│士林地院88年度存字│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690萬元│││第1569號裁定│第1898號│86年度第2期債票││├──┼───────┼─────────┼─────────┼─────┤│2│本院89年度聲字│士林地院89年度存字│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690萬元│││第613號裁定│第822號│86年度第2期債票││├──┼───────┼─────────┼─────────┼─────┤│3│本院90年度聲字│士林地院90年度存字│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690萬元│││第693號裁定│第1959號│89年度第1期債票││├──┼───────┼─────────┼─────────┼─────┤│4│本院91年度聲字│士林地院91年度存字│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690萬元│││第598號裁定│第1193號│89年度第1期債票││├──┼───────┼─────────┼─────────┼─────┤│5│本院92年度聲字│士林地院92年度存字│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690萬元│││第876號裁定│第1249號│89年度第1期債票││├──┼───────┼─────────┼─────────┼─────┤│6│本院93年度聲字│士林地院93年度存字│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690萬元│││第286號裁定│第899號│89年度第1期債票││├──┼───────┼─────────┼─────────┼─────┤│7│本院94年度聲字│士林地院94年度存字│中央政府登錄公債89│690萬元│││第403號裁定│第1722號│年度第6期債票││├──┼───────┼─────────┼─────────┼─────┤│8│本院94年度聲字│士林地院95年度存字│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690萬元│││第3587號裁定│第1932號│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得於十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