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昇樺 、 陳玉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1年2月8日」或「民國102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