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林明田 即明遠雜糧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糕盛有限公司 洪定永豐商業銀行│101年11月10日│196,560元│AF0000000│││仁│深坑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