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俊
蕭承帆
44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俊
蕭承帆
44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