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代理人 鄭守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北郵局│臺北北門郵局│101年5月11日│2萬7,067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