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唯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詠慈 、 蘇若緯 、 許金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有無背書求債權人三人連帶給付,(聲請狀記載前後不一致)如有,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唯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詠慈 、 蘇若緯 、 許金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有無背書求債權人三人連帶給付,(聲請狀記載前後不一致)如有,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