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6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及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