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