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53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三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