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銘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係請求黃銘治、 鍾小筠 兩人給付,或僅請求黃銘治一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