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訂定,租賃期間為民國79年7月31日至85年7月29日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