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韻鈞方誠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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