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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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葉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軒禾 、 吳桂香 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軒禾(Z000000000)、吳桂香(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