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秀蓮 、 蔡富吉 、 張明道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陳文章 、 葉春麟 、 黃靜娟 、 劉幸貞 、 黃怡菁 、 蔡技工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