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南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被告李樹鑫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耕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556號、第1263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