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馬國芳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現住房屋,是否債務人或配偶出售予 馬秀儀 ?若是請提出101年5月31日與馬秀儀成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及房屋價金匯入之金融機構存簿內頁(自101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說明債務人於79年間,購買之房地門牌號碼為何?登記何人名義?是否有出售?出售之時間、金額及買受人?房屋貸款金額?是否已清償?清償日期及清償來源?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和潤企業公司之保證債務,主債務人 馬聖媛 是否有遭法院強制執行?或有無繼續清償?
5.提出馬聖媛、 馬聖惠 之101、102年度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6.陳報 江盛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說明有無對江盛源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本票裁定等?若有,陳報繫屬法院、案號及強制執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