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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