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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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丙○○
甲○○○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