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丙○○
甲○○○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