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丁○○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台幣百圓」,未超過新台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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