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已經判決確定,而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