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因未到案而經本院通緝,九十年八月六日經緝捕到案後,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各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及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