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林世浩 被告 陳常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6元【計算式:連江縣○○鄉○○段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44,00元/平方公尺X被告占用總面積3.19平方公尺=14,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最新之連江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提出被告陳常霖之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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