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賴建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元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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