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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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增堂
相 對 人  趙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李增堂之聲請於繳納費用後得交付本院104年度豐簡
字第147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院台
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茲依聲請人李增堂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豐簡字第147號開庭
之錄音光碟,並陳明係為「相對人於開庭審理時有說有長期
對她性虐待,而認為她有毀謗嫌疑」等語,認有須要而請求
交付,經核該聲請人為該民事事件之原告,依前引辦法規定
係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依該辦法規定自得為聲請;又經核
其聲請理由認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規定應許可
交付。
三、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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