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4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複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44,61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未繳納上述費用,茲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07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