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債權人 蔡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春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東盟國際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時間內償還蔡文傑、 沈燕美 之全數金額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全部)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協
議書所示甲方為蔡文傑、沈燕美二人不相符。)㈢提出當時匯率為何年何月何日?匯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
料。(如:銀行外匯牌告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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