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被告 陳萬發
陳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25,4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207,700元+(土地面積99㎡x土地公告現值12,300元/㎡)=1,425,4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4,068元後,尚欠新台幣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