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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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72號抗告人 潘碧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苾芬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3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且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相對人以其父親 陳瑞麟 生前購買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塑膠公司)股票33萬股,借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惟陳瑞麟於民國(下同)88年4月8日死亡,前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終止,抗告人自應返還前開股票予全體繼承人即 陳宗憲 、 陳邦夫 、 陳邦光 、 陳邦安 及其共五人(即每人依應繼分各5分之1,可分得股票各6萬6000股);然抗告人至102年11月止,仍未將其依繼承應得之股票連同配股之股利合計10萬0034股返還(下稱系爭股票),因恐其日後提起本案訴訟(即返還系爭股票訴訟)終結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禁止抗告人就系爭股票於4萬2000股範圍內為轉讓、設定他項權利、拋棄或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而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
㈡、原法院以相對人提出戶籍謄本、支付命令、股利明細(見原法院卷第7至12頁),業已釋明本件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且審酌本件假處分係限制抗告人就系爭股票中之4萬2000股不得為讓與、、設定、拋棄或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其所致之損害為系爭股票價值(即約新台幣〈下同〉294萬元)於假處分期間之利息損失;再參以本案訴訟歷經三審訴訟期間計4年4個月,另以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百分之5作為利率計算基準,酌定本件假處分之擔保金額為63萬7000元,裁定准予相對人以前開金額供擔保後,抗告人就系爭股票中之4萬2000股不得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拋棄或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於法核無不當。
㈢、抗告人之抗告意旨雖略以:系爭股票並非陳瑞麟之遺產,且伊與陳瑞麟之繼承人陳邦夫、陳邦光、陳邦安等三人簽訂協議書,亦承認系爭股票係伊所有,足見相對人並無請求伊返還系爭股票之權利存在。而原法院不查,竟裁定准予本件假處分,於法自有違誤,求予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云云。惟查:
⒈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
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相對人既已提出戶籍謄本、支付命令、股利明細(見
原法院卷第7至12頁),以為釋明抗告人並未返還陳瑞麟借名登記在其名下之南亞塑膠公司股票乙事,則相對人係陳瑞麟之繼承人,依終止借名登記後之法律關係,自得起訴請求抗告人返還系爭股票(即本件假處分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至於相對人前開主張之本案訴訟請求權是否存在,核屬實體事項,尚待本案訴訟法院予以審認,並非本院於本件聲請假處分程序中所得審究之事項。
⒊是以,抗告人以系爭股票並非陳瑞麟之遺產,且伊與
陳瑞麟之繼承人陳邦夫、陳邦光、陳邦安等三人簽訂協議書,亦承認系爭股票係其所有,故相對人對其並無返還系爭股票之權利存在為由,抗辯本件假處分應為無理由,而原法院竟裁定准予本件假處分,於法自有違誤,求予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云云,並無可取。
㈣、從而,原法院以相對人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為由,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