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7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104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