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2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新型專利權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張麗娟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晶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