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原旺達工業社即 朱許興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84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