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