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女(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1(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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