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金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96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04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卓金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外包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被告卓金宏明知愷他命、 硝甲西泮 及XLR-11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某時,在新竹「巴塞隆納」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酒店小姐,以新臺幣一萬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3包愷他命、5瓶愷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及XLR-11之咖啡包毒品3包,總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
㈠、被告卓金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W酒店服務生 鄭明智 於警詢之證述。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3包、5瓶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及XLR-11之咖啡包毒品3包。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卓金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人類身心,竟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為數不少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另審酌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犯後自始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及XLR-11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上開包裝愷他命毒品之外包裝,係供包裹上開愷他命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必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之。
四、適用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外觀│檢驗結果│沒收依據│││及送驗說明│││├──┼──────┼───────────┼─────┤│1│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79.10%│刑法第38條│││,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8.974公克,│7.098公克。││││檢驗後淨重│││││8.946公克│││├──┼──────┼───────────┼─────┤│2│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81.72%│刑法第38條│││,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9.209公克,│7.526公克。││││檢驗後淨重│││││9.171公克│││├──┼──────┼───────────┼─────┤│3│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75.13%│刑法第38條│││,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9.078公克,│6.820公克。││││檢驗後淨重│││││9.036公克。│││├──┼──────┼───────────┼─────┤│4│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73.84%│刑法第38條│││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淨重7.610│5.619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7.580│││││公克。│││├──┼──────┼───────────┼─────┤│5│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75.49%│刑法第38條│││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淨重4.351│3.285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4.322│││││公克。│││├──┼──────┼───────────┼─────┤│6│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79.58%│刑法第38條│││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淨重4.634│3.688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4.613│││││公克。│││├──┼──────┼───────────┼─────┤│7│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72.31%│刑法第38條│││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淨重0.425│0.307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0.402│││││公克。│││├──┼──────┼───────────┼─────┤│8│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76.96%│刑法第38條│││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第1項第1款│││淨重3.215│2.474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3.201│││││公克。│││├──┼──────┼───────────┼─────┤│9│銀色咖啡包1│硝甲西泮│刑法第38條│││包,檢驗前淨│XLR-11│第1項第1款│││重6.604公│││││克,檢驗後淨│││││重6.058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10│銀色咖啡包1│硝甲西泮│刑法第38條│││包,檢驗前淨│XLR-11│第1項第1款│││重6.680公│││││克,檢驗後淨│││││重6.068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11│銀色咖啡包1│硝甲西泮│刑法第38條│││包,檢驗前淨│XLR-11│第1項第1款│││重6.712公│││││克,檢驗後淨│││││重6.011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